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1,抗,937,2012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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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抗字第937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陳建維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68號,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裁定 (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毒偵字第440號)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建維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抗告理由狀到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有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

提起抗告,應以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

抗告法院認為抗告有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不合法律上程式之情形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407條、第41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即被告陳建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 168號,民國101年 7月31日所為駁回上訴之裁定,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抗告,惟所提抗告狀並未敘述抗告理由,僅稱「抗告理由後補」等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鴻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宛渝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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