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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抗字第993號
抗 告 人
即 受刑 人 周家福
上列抗告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966號,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周家福於如附表所示時間,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原審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裁定抗告人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法院就裁量權行使,除不得逾越法律所規定之內、外部界限外,仍應受比例、公平正義等原則之規範,原審所定之應執行刑並未逾越法定之內、外部界限,然原審亦應審酌法律之立法目的、法律之理念、情感,抗告人所犯之竊盜等案件是否仍須定有期徒刑4年2月之執行刑方能收矯正之效,仍有斟酌之餘地,且定此應執行刑將導致抗告人於監獄行刑法累進處遇中分數之獲取權益遭受巨大損害。
原裁定有前揭不當之處,爰請撤銷原裁定,更為適法之裁定云云。
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即對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且鑒於「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之旨,另定之執行刑,祇須在不逸脫外部性界限範圍內為衡酌,而無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例外情形,即無違法(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364號裁判要旨參照)。
四、經查,本件抗告人先後犯有竊盜等共計7 罪,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影本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因而向原審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原審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衡酌抗告人所犯各罪性質、個案之具體情況,並尊重各該確定判決之原裁判法院就各該犯行本於罪刑相當原則所量定之刑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2月,係在各刑中之最長期2年10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4年 8月以下,合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復未逾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要屬法院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核無違誤,且與法律規範之目的、精神、理念及法律秩序亦不相違背,抗告人指摘原審自由裁量之審酌不當云云,自無所據。
至抗告人另稱所定之執行刑將使抗告人之累進處遇分數受損云云,與本件定應執行刑之審酌無涉,亦無可採。
本件抗告人執此提起抗告,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另原裁定附表編號第7 號之判決年度案號記載錯誤(應係97年度,誤載為96年度),惟不影響本件之認定,爰併予更正,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麗霞
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劉興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王詩涵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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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一 │二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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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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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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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96年07月02日20時許 │96年08月14日22時15分許│96年05月28日10時許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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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度案號│96年度速偵字第1329號 │96年度速偵字第1626號 │96年度速偵字第1202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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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後│ │ │ │ │
│事├──┼───────────┼───────────┼───────────┤
│實│案號│96年度竹北簡字第214號 │96年度竹簡字第1109號 │96年度竹北簡字第171號 │
│審│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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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96年07月27日 │96年09月11日 │96年07月27日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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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定│ │ │ │ │
│判├──┼───────────┼───────────┼───────────┤
│決│案號│96年度竹北簡字第214號 │96年度竹簡字第1109號 │96年度竹北簡字第171號 │
│ │ │ │ │ │
│ ├──┼───────────┼───────────┼───────────┤
│ │確定│96年08月29日 │96年09月29日 │96年08月29日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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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 │98年度執更緝字第63號 │98年度執更緝字第63號 │98年度執更緝字第63號 │
│ │編號1至5、7 所示之罪經│編號1至5、7 所示之罪經│編號1至5、7 所示之罪經│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8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8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8年│
│ │度聲字第693 號裁定定其│度聲字第693 號裁定定其│度聲字第693 號裁定定其│
│ │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7│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7│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7│
│ │月又15日 │月又15日 │月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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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四 │五 │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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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竊盜 │詐欺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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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減為有期 │有期徒刑2年10月 │
│ │ │徒刑2月又15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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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96年08月28日0時30分許 │91年03月19日起至同年08│90年02月15日起至92年04│
│ │起至同日2時40分許 │月25日某時 │月15日止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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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度案號│96年度偵字第4978號 │93年度偵字第10475 號 │92年度偵字第8536號等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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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 │ │ │
│事├──┼───────────┼───────────┼───────────┤
│實│案號│96年度易字第603號 │95年度訴字第2282號 │94年度訴字第3061號 │
│審│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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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96年12月07日 │96年12月11日 │97年12月23日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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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高分院│
│定│ │ │ │ │
│判├──┼───────────┼───────────┼───────────┤
│決│案號│96年度易字第603號 │95年度訴字第2282號 │98年度上訴字第63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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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定│96年12月07日 │97年01月24日 │98年04月10日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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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98年度執更緝字第63號 │98年度執更緝字第63號 │101 年度執字第5472號(│
│ │編號1至5、7 所示之罪經│編號1至5、7 所示之罪經│現於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8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8年│行至103 年10月21日期滿│
│ │度聲字第693 號裁定定其│度聲字第693 號裁定定其│) │
│ │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7│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7│ │
│ │月又15日 │月又1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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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七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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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偽造文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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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3 月,減為有期│ │ │
│ │徒刑1 月又15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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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95年11月28日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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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 │
│年度案號│97年度偵字第1656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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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
│後│ │ │ │ │
│事├──┼───────────┼───────────┼───────────┤
│實│案號│97年度竹簡字第622號 │ │ │
│審│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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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97年12月26日 │ │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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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
│定│ │ │ │ │
│判├──┼───────────┼───────────┼───────────┤
│決│案號│97年度竹簡字第622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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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確定│98年04月22日 │ │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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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98年度執更緝字第63號 │ │ │
│ │編號1至5、7 所示之罪經│ │ │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8年│ │ │
│ │度聲字第693 號裁定定其│ │ │
│ │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7│ │ │
│ │月又15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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