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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矚再更(二)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得陽
選任辯護人 施習盛 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得陽羈押期間,自民國101年10月3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李得陽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1年7月3日執行羈押,至101年10月2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1年10月3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法 官 王梅英
法 官 蘇隆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品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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