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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0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駱宗麟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裁定如下:
主 文
駱宗麟犯附表所示陸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拾壹月。
理 由
一、受刑人駱宗麟違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強盜罪,共6 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決、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分別處刑如附表確定。
檢察官聲請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本院定其應執行刑,合於法律規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
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采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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