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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00
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00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00因強制性交罪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2年度訴字第1902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年6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施以治療,但最長不得逾3年,上訴後,經本院以92年度上訴字第4554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並已於民國(下同)94年9月6日入監執行。
嗣經法務部於100年12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100年12月29日法授矯字第1000132417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黃瑞華
法 官 許文章
法 官 高玉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雅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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