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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央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央得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陳央得因犯竊盜等3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陳央得因犯竊盜等3 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沈宜生
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陳坤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梁駿川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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