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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何文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罪,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處分(聲請案號:101 年度執聲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文宗因竊盜案件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文宗因犯竊盜罪,前經本院以98年度上易字第1309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8 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 年確定,嗣於民國98年9 月15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處分,茲執行機關以受刑人執行已滿1 年6 月,考核其在場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有應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之必要,經報請法務部核准免予繼續強制工作及通知檢察官轉請法院裁定免予繼續強制工作之執行,此有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100 年12月22日泰訓所輔字第1001101112號函暨免予繼續執行保安處分報告表、保安處分人成績記分總表各乙份在卷可稽,爰聲請裁定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等語。
二、本院經審核相關文件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0條第2項但書,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楊貴雄
法 官 邱滋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貞達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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