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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彥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彥明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理 由
一、受刑人黃彥明因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法 官 蘇隆惠
法 官 陳貽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威翔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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