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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67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承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0一年度執聲字第一三三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承宗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林承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三十年。
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最高法院一0一年度台上字第三五四八號、本院一00年度上訴字第三二八七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一00六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該聲請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林海祥
法 官 林怡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瑞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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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一 │ 二 │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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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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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2年10月 │有期徒刑2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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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 │99年8月21日下午3時44│99年8月2日下午3時56 │99年8月5日晚間9時51 │
│ │分 │分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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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同左 │同左 │
│機 關 │署99年度偵字第21379 │ │ │
│年 度 案 號 │、26840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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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同左 │
│ ├──┼──────────┼──────────┼──────────┤
│最 後│案號│99年度訴字第1006號 │100年度上訴字第3287 │同左 │
│事實審│ │ │號 │ │
│ ├──┼──────────┼──────────┼──────────┤
│ │判決│100年8月26日 │101年5月10日 │同左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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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同左 │
│ ├──┼──────────┼──────────┼──────────┤
│確 定│案號│99年度訴字第1006號 │101年度台上字第3548 │同左 │
│判 決│ │ │號 │ │
│ ├──┼──────────┼──────────┼──────────┤
│ │判決│100年10月28日 │101年7月11日 │同左 │
│ │確定│ │ │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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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同左 │
│ │署101年度執字第10495│署101年度執字第10495│ │
│ │號 │號(編號二至六經臺灣│ │
│ │ │高等法院判決應執行有│ │
│ │ │期徒刑3年10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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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四 │ 五 │ 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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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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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2年10月 │有期徒刑2年10月 │有期徒刑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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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 │99年8月13日下午4時30│99年8月17日晚間9時1 │99年8月18日下午5時32│
│ │分 │分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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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同左 │同左 │
│機 關 │署99年度偵字第21379 │ │ │
│年 度 案 號 │、26840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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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同左 │同左 │
│ ├──┼──────────┼──────────┼──────────┤
│最 後│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3287 │同左 │同左 │
│事實審│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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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101年5月10日 │同左 │同左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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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最高法院 │同左 │同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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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號│101年度台上字第3548 │同左 │同左 │
│判 決│ │號 │ │ │
│ ├──┼──────────┼──────────┼──────────┤
│ │判決│101年7月11日 │同左 │同左 │
│ │確定│ │ │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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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同左 │同左 │
│ │署101年度執字第10495│ │ │
│ │號(編號二至六經臺灣│ │ │
│ │高等法院判決應執行有│ │ │
│ │期徒刑3年10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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