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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82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志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14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志強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志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依司法院釋字第679 號解釋揭示:「本院院字第2702號解釋認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因併合處罰之結果,不得易科罰金,故於諭知判決時,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
本院釋字第144 號解釋進而宣示『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係考量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犯罪行為人因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本有受自由刑矯正之必要,而對犯罪行為人施以自由刑較能達到矯正犯罪之目的,故而認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如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時,不許其易科罰金。
上開解釋旨在藉由自由刑之執行矯正犯罪,目的洵屬正當,亦未選擇非必要而較嚴厲之刑罰手段,與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制度之本旨無違,亦與憲法第23條規定之比例原則尚無牴觸,並無變更之必要」。
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雖經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惟此部分既與附表編號3至11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為易科罰金之諭知。
三、經查,受刑人因分別於民國100 年3月4日至100年6月28日止,先後犯如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共11次,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本院分別判決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葉麗霞
法 官 陳志洋
法 官 蔡守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衍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0年3月4日 │100年6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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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及│機 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查 案├───┼─────────────┼─────────────┤
│年 號│字 號│100年度毒偵字第540號 │100年度毒偵字第1293號 │
│度 │ │ │ │
├───┼───┼─────────────┼─────────────┤
│ │法 院│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
│ ├─┬─┼─────────────┼─────────────┤
│ 最 │ │年│100 │100 │
│ │案├─┼─────────────┼─────────────┤
│ 後 │ │字│審簡 │審簡 │
│ │號├─┼─────────────┼─────────────┤
│ 事 │ │號│880 │1202 │
│ ├─┼─┼─────────────┼─────────────┤
│ 實 │判│年│100 │100 │
│ │決├─┼─────────────┼─────────────┤
│ 審 │日│月│7 │9 │
│ │期├─┼─────────────┼─────────────┤
│ │ │日│28 │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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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
│ ├─┬─┼─────────────┼─────────────┤
│ │ │年│100 │100 │
│ 確 │案├─┼─────────────┼─────────────┤
│ │ │字│審簡 │審簡 │
│ 定 │號├─┼─────────────┼─────────────┤
│ │ │號│880 │1202 │
│ 日 ├─┼─┼─────────────┼─────────────┤
│ │確│年│100 │100 │
│ 期 │定├─┼─────────────┼─────────────┤
│ │日│月│8 │10 │
│ │期├─┼─────────────┼─────────────┤
│ │ │日│15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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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 註│附表編號1、2部分,業經士│附表編號1、2部分,業經士│
│ │林地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1962│林地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1962│
│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
└───────┴─────────────┴─────────────┘
┌───────┬─────────────┬─────────────┐
│ 編 號 │ 3 │ 4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11月 │有期徒刑4年 │
├───────┼─────────────┼─────────────┤
│ 犯 罪 日 期 │100年5月26日 │100年6月27日 │
├───┬───┼─────────────┼─────────────┤
│偵 及│機 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查 案├───┼─────────────┼─────────────┤
│年 號│字 號│100年度偵字第8238號、第103│100年度偵字第8238號、第103│
│度 │ │62號、第10363號 │62號、第10363號 │
├───┼───┼─────────────┼─────────────┤
│ │法 院│本院 │本院 │
│ ├─┬─┼─────────────┼─────────────┤
│ 最 │ │年│101 │101 │
│ │案├─┼─────────────┼─────────────┤
│ 後 │ │字│上訴 │上訴 │
│ │號├─┼─────────────┼─────────────┤
│ 事 │ │號│1028 │1028 │
│ ├─┼─┼─────────────┼─────────────┤
│ 實 │判│年│101 │101 │
│ │決├─┼─────────────┼─────────────┤
│ 審 │日│月│7 │7 │
│ │期├─┼─────────────┼─────────────┤
│ │ │日│5 │5 │
├───┼─┴─┼─────────────┼─────────────┤
│ │法 院│本院 │本院 │
│ ├─┬─┼─────────────┼─────────────┤
│ │ │年│101 │101 │
│ 確 │案├─┼─────────────┼─────────────┤
│ │ │字│上訴 │上訴 │
│ 定 │號├─┼─────────────┼─────────────┤
│ │ │號│1028 │1028 │
│ 日 ├─┼─┼─────────────┼─────────────┤
│ │確│年│101 │101 │
│ 期 │定├─┼─────────────┼─────────────┤
│ │日│月│7 │7 │
│ │期├─┼─────────────┼─────────────┤
│ │ │日│24 │24 │
├───┴─┴─┼─────────────┼─────────────┤
│ 附 註│附表編號3至11部分,業經│附表編號3至11部分,業經│
│ │本院以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本院以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
│ │徒刑9 年6 月。 │徒刑9 年6 月。 │
└───────┴─────────────┴─────────────┘
┌───────┬─────────────┬─────────────┐
│ 編 號 │ 5 │ 6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10月 │有期徒刑3年10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0年5月7日 │100年5月8日 │
├───┬───┼─────────────┼─────────────┤
│偵 及│機 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查 案├───┼─────────────┼─────────────┤
│年 號│字 號│100年度偵字第8238號、第103│100年度偵字第8238號、第103│
│度 │ │62號、第10363號 │62號、第10363號 │
├───┼───┼─────────────┼─────────────┤
│ │法 院│本院 │本院 │
│ ├─┬─┼─────────────┼─────────────┤
│ 最 │ │年│101 │101 │
│ │案├─┼─────────────┼─────────────┤
│ 後 │ │字│上訴 │上訴 │
│ │號├─┼─────────────┼─────────────┤
│ 事 │ │號│1028 │1028 │
│ ├─┼─┼─────────────┼─────────────┤
│ 實 │判│年│101 │101 │
│ │決├─┼─────────────┼─────────────┤
│ 審 │日│月│7 │7 │
│ │期├─┼─────────────┼─────────────┤
│ │ │日│5 │5 │
├───┼─┴─┼─────────────┼─────────────┤
│ │法 院│本院 │本院 │
│ ├─┬─┼─────────────┼─────────────┤
│ │ │年│101 │101 │
│ 確 │案├─┼─────────────┼─────────────┤
│ │ │字│上訴 │上訴 │
│ 定 │號├─┼─────────────┼─────────────┤
│ │ │號│1028 │1028 │
│ 日 ├─┼─┼─────────────┼─────────────┤
│ │確│年│101 │101 │
│ 期 │定├─┼─────────────┼─────────────┤
│ │日│月│7 │7 │
│ │期├─┼─────────────┼─────────────┤
│ │ │日│24 │24 │
├───┴─┴─┼─────────────┼─────────────┤
│ 附 註│附表編號3至11部分,業經│附表編號3至11部分,業經│
│ │本院以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本院以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
│ │徒刑9 年6 月。 │徒刑9 年6 月。 │
└───────┴─────────────┴─────────────┘
┌───────┬─────────────┬─────────────┐
│ 編 號 │ 7 │ 8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10月 │有期徒刑3年10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0年4月30日 │100年5月1日 │
├───┬───┼─────────────┼─────────────┤
│偵 及│機 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查 案├───┼─────────────┼─────────────┤
│年 號│字 號│100年度偵字第8238號、第103│100年度偵字第8238號、第103│
│度 │ │62號、第10363號 │62號、第10363號 │
├───┼───┼─────────────┼─────────────┤
│ │法 院│本院 │本院 │
│ ├─┬─┼─────────────┼─────────────┤
│ 最 │ │年│101 │101 │
│ │案├─┼─────────────┼─────────────┤
│ 後 │ │字│上訴 │上訴 │
│ │號├─┼─────────────┼─────────────┤
│ 事 │ │號│1028 │1028 │
│ ├─┼─┼─────────────┼─────────────┤
│ 實 │判│年│101 │101 │
│ │決├─┼─────────────┼─────────────┤
│ 審 │日│月│7 │7 │
│ │期├─┼─────────────┼─────────────┤
│ │ │日│5 │5 │
├───┼─┴─┼─────────────┼─────────────┤
│ │法 院│本院 │本院 │
│ ├─┬─┼─────────────┼─────────────┤
│ │ │年│101 │101 │
│ 確 │案├─┼─────────────┼─────────────┤
│ │ │字│上訴 │上訴 │
│ 定 │號├─┼─────────────┼─────────────┤
│ │ │號│1028 │1028 │
│ 日 ├─┼─┼─────────────┼─────────────┤
│ │確│年│101 │101 │
│ 期 │定├─┼─────────────┼─────────────┤
│ │日│月│7 │7 │
│ │期├─┼─────────────┼─────────────┤
│ │ │日│24 │24 │
├───┴─┴─┼─────────────┼─────────────┤
│ 附 註│附表編號3至11部分,業經│附表編號3至11部分,業經│
│ │本院以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本院以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
│ │徒刑9 年6 月。 │徒刑9 年6 月。 │
└───────┴─────────────┴─────────────┘
┌───────┬─────────────┬─────────────┐
│ 編 號 │ 9 │ 10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0年5月4日 │100年5月13日 │
├───┬───┼─────────────┼─────────────┤
│偵 及│機 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查 案├───┼─────────────┼─────────────┤
│年 號│字 號│100年度偵字第8238號、第103│100年度偵字第8238號、第103│
│度 │ │62號、第10363號 │62號、第10363號 │
├───┼───┼─────────────┼─────────────┤
│ │法 院│本院 │本院 │
│ ├─┬─┼─────────────┼─────────────┤
│ 最 │ │年│101 │101 │
│ │案├─┼─────────────┼─────────────┤
│ 後 │ │字│上訴 │上訴 │
│ │號├─┼─────────────┼─────────────┤
│ 事 │ │號│1028 │1028 │
│ ├─┼─┼─────────────┼─────────────┤
│ 實 │判│年│101 │101 │
│ │決├─┼─────────────┼─────────────┤
│ 審 │日│月│7 │7 │
│ │期├─┼─────────────┼─────────────┤
│ │ │日│5 │5 │
├───┼─┴─┼─────────────┼─────────────┤
│ │法 院│本院 │本院 │
│ ├─┬─┼─────────────┼─────────────┤
│ │ │年│101 │101 │
│ 確 │案├─┼─────────────┼─────────────┤
│ │ │字│上訴 │上訴 │
│ 定 │號├─┼─────────────┼─────────────┤
│ │ │號│1028 │1028 │
│ 日 ├─┼─┼─────────────┼─────────────┤
│ │確│年│101 │101 │
│ 期 │定├─┼─────────────┼─────────────┤
│ │日│月│7 │7 │
│ │期├─┼─────────────┼─────────────┤
│ │ │日│24 │24 │
├───┴─┴─┼─────────────┼─────────────┤
│ 附 註│附表編號3至11部分,業經│附表編號3至11部分,業經│
│ │本院以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本院以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
│ │徒刑9 年6 月。 │徒刑9 年6 月。 │
└───────┴─────────────┴─────────────┘
┌───────┬─────────────┬─────────────┐
│ 編 號 │ 11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8月 │ │
├───────┼─────────────┼─────────────┤
│ 犯 罪 日 期 │100年6月5日 │ │
├───┬───┼─────────────┼─────────────┤
│偵 及│機 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查 案├───┼─────────────┼─────────────┤
│年 號│字 號│100年度偵字第8238號、第103│ │
│度 │ │62號、第10363號 │ │
├───┼───┼─────────────┼─────────────┤
│ │法 院│本院 │ │
│ ├─┬─┼─────────────┼─────────────┤
│ 最 │ │年│101 │ │
│ │案├─┼─────────────┼─────────────┤
│ 後 │ │字│上訴 │ │
│ │號├─┼─────────────┼─────────────┤
│ 事 │ │號│1028 │ │
│ ├─┼─┼─────────────┼─────────────┤
│ 實 │判│年│101 │ │
│ │決├─┼─────────────┼─────────────┤
│ 審 │日│月│7 │ │
│ │期├─┼─────────────┼─────────────┤
│ │ │日│5 │ │
├───┼─┴─┼─────────────┼─────────────┤
│ │法 院│本院 │ │
│ ├─┬─┼─────────────┼─────────────┤
│ │ │年│101 │ │
│ 確 │案├─┼─────────────┼─────────────┤
│ │ │字│上訴 │ │
│ 定 │號├─┼─────────────┼─────────────┤
│ │ │號│1028 │ │
│ 日 ├─┼─┼─────────────┼─────────────┤
│ │確│年│101 │ │
│ 期 │定├─┼─────────────┼─────────────┤
│ │日│月│7 │ │
│ │期├─┼─────────────┼─────────────┤
│ │ │日│24 │ │
├───┴─┴─┼─────────────┼─────────────┤
│ 附 註│附表編號3至11部分,業經│ │
│ │本院以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 │
│ │徒刑9 年6 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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