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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83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聖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聲字第14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聖鐘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聖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黃聖鐘先後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等6罪,各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刑(原聲請書附表編號2宣告刑誤載為有期徒刑10月,本院逕予更正為有期徒刑6月),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炳梁
法 官 周明鴻
法 官 黃雅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雅云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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