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1,聲,2855,2012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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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85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聲享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4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聲享所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玖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受刑人李育光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趙文卿
法 官 林孟宜
法 官 劉方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泰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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