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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85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東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14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東文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東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林東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刑事判決書各一份在卷可稽。
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定其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法 官 陳憲裕
法 官 吳麗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懿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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