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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86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昭容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4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昭容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昭容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鄭昭容因附表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新毅
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王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儒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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