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1,聲,2864,201209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86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百鴻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百鴻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 由

一、受刑人林百鴻因恐嚇等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參照),附此敘明。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法 官 王梅英
法 官 蘇隆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品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