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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86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翁成華原名翁儀傑.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0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翁成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翁成華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33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併科罰金新台幣6萬元,並經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76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9年3月29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8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8月31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340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林海祥
法 官 王世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恩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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