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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87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文傑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0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文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文傑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1243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並經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1523號上訴駁回、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上字第3781號上訴駁回確定。
於民國99年10月8日送監執行。
嗣經法務部於101年8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8月31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3391號函及所附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王敏慧
法 官 白光華
法 官 崔玲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馬佳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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