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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88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鴻儀
上列受刑人因執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聲付字第9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鴻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李鴻儀前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377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並經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691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1年8月31日以法授矯署字第10101150271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2年2月1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王炳梁
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周明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雅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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