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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88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游凱仕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執聲付字第9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游凱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凱仕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2452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並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5125號判決駁回上訴,嗣由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上字第750 號上訴駁回確定。
於99年9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101年8月31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8月31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0271 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彭政章
法 官 莊明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藝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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