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1,聲,2893,201209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89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秀蘋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1 年執聲付字第98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秀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秀蘋因偽造文書案件,經鈞院以94年度上重訴字第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年2 月,嗣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臺上字第249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98年6 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 年8 月31日核准假釋出獄,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聲請人之前開聲請,除有法務部矯正署101 年8 月31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0651 號函及附件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外,並有前開94年度上重訴字第88號判決網路擷取本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聲請人前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許仕楓
法 官 劉興浪
法 官 蔡守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衍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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