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90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桂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擄人勒贖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9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桂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受刑人洪桂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本院99年度金上訴字第50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並經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219號上訴駁回確定。
於民國100年8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8月31日核准假釋,聲請人因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檢具法務部矯正署101年8月31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08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前來。
經本院審核結果,認為並無不合。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敏慧
法 官 崔玲琦
法 官 劉秉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宜蓁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