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1,聲,2912,2012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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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91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建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殺人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9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建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李建達因殺人罪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2594號判處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4年(因李建達係自首,且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14條規定,故本院前開判決予以減刑為有期徒刑4年,褫奪公權2年,聲請書漏未記載,應予補正),並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上字第283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於99年6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8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8月31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33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沈宜生
法 官 陳祐治
法 官 陳坤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仁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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