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1,聲,2915,2012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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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91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慧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1 年度執聲付字第99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慧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慧珍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4500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2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 萬元,並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上字第8285號駁回上訴確定。

於100 年3 月1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 年8 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 年8 月31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080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楊貴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純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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