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94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雄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執聲字第14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雄成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肆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邱雄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
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參照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 號判決意旨)。
三、經查受刑人邱雄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分別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 至18所示之有期徒刑,均經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 至6 所示之罪刑,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 年度聲字第94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
附表編號9 至18號所示之罪刑亦經本院101 年度上訴字第795 號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2年,有上開各該裁判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
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斟酌受刑人犯罪之情節及行為次數,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並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之內部限制,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黃美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馬佳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附表:受刑人邱雄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2月 │ 有期徒刑2月 │ 有期徒刑2月 │
├────────┼────────┼────────┼────────┤
│ 犯 罪 日 期 │ 100.06.18 │ 100.07.02 │ 100.07.07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0年度 │基隆地檢100年度 │基隆地檢100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1251、 │毒偵字第1251、 │毒偵字第1251、 │
│ │1331、1353、1405│1331、1353、1405│1331、1353、1405│
│ │、1586號 │、1586號 │、1586號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0年度訴字第689│100年度訴字第689│100年度訴字第689│
│ │ │號 │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0.10.19 │ 100.10.19 │ 100.10.19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 ├────┼────────┼────────┼────────┤
│確 定│案 號│100年度訴字第689│100年度訴字第689│100年度訴字第689│
│ │ │號 │號 │號 │
│判 決├────┼────────┼────────┼────────┤
│ │確定日期│ 100.11.21 │ 100.11.21 │ 100.11.21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
│備 註│基隆地檢100年度 │基隆地檢100年度 │基隆地檢100年度 │
│ │執字第3464號 │執字第3464號 │執字第3464號 │
│ ├────────┴────────┴────────┤
│ │編號1 至6 所示之罪,業經基隆地方法院101 年度聲字第94│
│ │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
└────────┴──────────────────────────┘
┌────────┬────────┬────────┬────────┐
│ 編 號 │ 4 │ 5 │ 6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2月 │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8月 │
├────────┼────────┼────────┼────────┤
│ 犯 罪 日 期 │ 100.07.13 │ 100.08.01 │ 100.08.11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0年度 │基隆地檢100年度 │基隆地檢100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1251、 │毒偵字第1251、 │毒偵字第1971號 │
│ │1331、1353、1405│1331、1353、1405│ │
│ │、1586號 │、1586號 │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0年度訴字第689│100年度訴字第689│100年度訴字第723│
│ │ │號 │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0.10.19 │ 100.10.19 │ 100.11.11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 ├────┼────────┼────────┼────────┤
│確 定│案 號│100年度訴字第689│100年度訴字第689│100年度訴字第723│
│ │ │號 │號 │號 │
│判 決├────┼────────┼────────┼────────┤
│ │確定日期│ 100.11.21 │ 100.11.21 │ 100.12.19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
│備 註│基隆地檢100年度 │基隆地檢100年度 │基隆地檢101年度 │
│ │執字第3464號 │執字第3464號 │執字第60號 │
│ ├────────┴────────┴────────┤
│ │編號1 至6 所示之罪,業經基隆地方法院101 年度聲字第94│
│ │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
└────────┴──────────────────────────┘
┌────────┬────────┬────────┬────────┐
│ 編 號 │ 7 │ 8 │ 9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5年 │
├────────┼────────┼────────┼────────┤
│ 犯 罪 日 期 │ 100.07.23 │ 100.07.25 │ 100.07.14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0年度 │基隆地檢100年度 │基隆地檢100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3696、3887│偵字第3696、3887│偵字第3696、3887│
│ │號 │號 │號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臺灣高院 │
│最 後├────┼────────┼────────┼────────┤
│ │案 號│100年度訴字第661│100年度訴字第661│101 年度上訴字第│
│ │ │號 │號 │795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0.12.30 │ 100.12.30 │ 101.05.16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最高法院 │
│ ├────┼────────┼────────┼────────┤
│確 定│案 號│100年度訴字第661│100年度訴字第661│101 年度台上字第│
│ │ │號 │號 │4072號 │
│判 決├────┼────────┼────────┼────────┤
│ │確定日期│ 101.05.02 │ 101.05.02 │ 101.08.09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否 │
│之案件 │ │ │ │
├────────┼────────┼────────┼────────┤
│備 註│基隆地檢101 年度│基隆地檢101 年度│基隆地檢101 年度│
│ │執字第1776號 │執字第1776號 │執字第2206號 │
│ │ │ ├────────┤
│ │ │ │編號9 至18之罪,│
│ │ │ │經本院101 年度上│
│ │ │ │訴字第795 號定應│
│ │ │ │執行有期徒刑22年│
└────────┴────────┴────────┴────────┘
┌────────┬────────┬────────┬────────┐
│ 編 號 │ 10 │ 11 │ 12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5年 │ 有期徒刑5年 │ 有期徒刑5年 │
├────────┼────────┼────────┼────────┤
│ 犯 罪 日 期 │ 100.07.23 │ 100.07.28 │ 100.07.28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0年度 │基隆地檢100年度 │基隆地檢100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3696、3887│偵字第3696、3887│偵字第3696、3887│
│ │號 │號 │號 │
├───┬────┼────────┼────────┼────────┤
│ │法 院│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最 後├────┼────────┼────────┼────────┤
│ │案 號│101 年度上訴字第│101 年度上訴字第│101 年度上訴字第│
│ │ │795 號 │795 號 │795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1.05.16 │ 101.05.16 │ 101.05.16 │
├───┼────┼────────┼────────┼────────┤
│ │法 院│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 ├────┼────────┼────────┼────────┤
│確 定│案 號│101 年度台上字第│101 年度台上字第│101 年度台上字第│
│ │ │4072號 │4072號 │4072號 │
│判 決├────┼────────┼────────┼────────┤
│ │確定日期│ 101.08.09 │ 101.08.09 │ 101.08.09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
│備 註│基隆地檢101 年度│基隆地檢101 年度│基隆地檢101 年度│
│ │執字第2206號 │執字第2206號 │執字第2206號 │
│ ├────────┴────────┴────────┤
│ │編號9 至18所示之罪,經本院101 年度上訴字第795 號定其│
│ │應執行有期徒刑22年。 │
└────────┴──────────────────────────┘
┌────────┬────────┬────────┬────────┐
│ 編 號 │ 13 │ 14 │ 15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5年 │ 有期徒刑16年 │ 有期徒刑16年 │
├────────┼────────┼────────┼────────┤
│ 犯 罪 日 期 │ 100.07.30 │ 100.06.25 │ 100.07.03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0年度 │基隆地檢100年度 │基隆地檢100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3696、3887│偵字第3696、3887│偵字第3696、3887│
│ │號 │號 │號 │
├───┬────┼────────┼────────┼────────┤
│ │法 院│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最 後├────┼────────┼────────┼────────┤
│ │案 號│101 年度上訴字第│101 年度上訴字第│101 年度上訴字第│
│ │ │795 號 │795 號 │795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1.05.16 │ 101.05.16 │ 101.05.16 │
├───┼────┼────────┼────────┼────────┤
│ │法 院│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 ├────┼────────┼────────┼────────┤
│確 定│案 號│101 年度台上字第│101 年度台上字第│101 年度台上字第│
│ │ │4072號 │4072號 │4072號 │
│判 決├────┼────────┼────────┼────────┤
│ │確定日期│ 101.08.09 │ 101.08.09 │ 101.08.09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
│備 註│基隆地檢101 年度│基隆地檢101 年度│基隆地檢101 年度│
│ │執字第2206號 │執字第2206號 │執字第2206號 │
│ ├────────┴────────┴────────┤
│ │編號9 至18所示之罪,經本院101 年度上訴字第795 號定其│
│ │應執行有期徒刑22年。 │
└────────┴──────────────────────────┘
┌────────┬────────┬────────┬────────┐
│ 編 號 │ 16 │ 17 │ 18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16年 │ 有期徒刑16年 │ 有期徒刑12年 │
├────────┼────────┼────────┼────────┤
│ 犯 罪 日 期 │ 100.07.11 │ 100.07.29 │ 100.08.02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0年度 │基隆地檢100年度 │基隆地檢100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3696、3887│偵字第3696、3887│偵字第3696、3887│
│ │號 │號 │號 │
├───┬────┼────────┼────────┼────────┤
│ │法 院│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最 後├────┼────────┼────────┼────────┤
│ │案 號│101 年度上訴字第│101 年度上訴字第│101 年度上訴字第│
│ │ │795 號 │795 號 │795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1.05.16 │ 101.05.16 │ 101.05.16 │
├───┼────┼────────┼────────┼────────┤
│ │法 院│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 ├────┼────────┼────────┼────────┤
│確 定│案 號│101 年度台上字第│101 年度台上字第│101 年度台上字第│
│ │ │4072號 │4072號 │4072號 │
│判 決├────┼────────┼────────┼────────┤
│ │確定日期│ 101.08.09 │ 101.08.09 │ 101.08.09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
│備 註│基隆地檢101 年度│基隆地檢101 年度│基隆地檢101 年度│
│ │執字第2206號 │執字第2206號 │執字第2206號 │
│ ├────────┴────────┴────────┤
│ │編號9 至18所示之罪,經本院101 年度上訴字第795 號定其│
│ │應執行有期徒刑22年。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