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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95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明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明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 由受刑人謝明哲因竊盜等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徐蘭萍
法 官 莊明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藝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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