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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96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泓銓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泓銓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
理 由
一、受刑人陳泓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有關卷證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趙功恆
法 官 潘進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任正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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