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97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朱淵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聲字第14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朱淵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淵宇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編號1、2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朱淵宇先後因詐欺罪等2罪,各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 法 官 王炳梁
法 官 周明鴻
法 官 黃雅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雅云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