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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98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國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0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國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國華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本院98年度上更二字第14號判處有期徒刑九年確定,於民國98年8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年9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經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9月7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2431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炳梁
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周明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彥琪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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