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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98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春成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 年度執聲付字第10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春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春成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3089號判處有期徒刑2 年6 月,上訴後並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上字第6179號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99年11月19日送監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以101 年9 月7 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9450 號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 年9 月7 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9451 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鄧振球
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彭幸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靜姿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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