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1,聲,2993,2012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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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99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全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擄人勒贖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0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全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全榮前因擄人勒贖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判有期徒刑7年4月,並經本院及最高法院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7年6 月13日入監執行。

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1年9月7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9月7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945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煙平
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王屏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淨卿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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