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1,聲,2999,2012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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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99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其良
上列受刑人因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0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其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其良因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罪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911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上訴本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212號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401號上訴駁回確定。

於100年8月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9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101年9月7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9481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吳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紀語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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