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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00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雅芳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 年度執聲付字第10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雅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雅芳因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罪案件,經本院99年上訴字第3260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併科罰金200,000 元,並經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3555號上訴駁回確定。
於民國100 年8 月1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 年9 月7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 年9 月7 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949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女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新毅
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王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儒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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