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00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欣樺原名李貴香.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0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欣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李欣樺因詐欺案件,經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2407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於99年8月4日送監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1年9月7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9月7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949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法 官 王梅英
法 官 蘇隆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品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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