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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01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信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0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信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信璁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98度上訴字第3760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並經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901號上訴駁回確定。
於99年7月27日送監執行。
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1年9月7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9月7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349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吳鴻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戴伯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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