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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02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契任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0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契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契任⑴因強盜罪案件,經本院93年度上重訴字第74號判處有期徒刑11年,褫奪公權8 年確定。
⑵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982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
⑴⑵之罪再經本院94年度聲字第564號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1年8月確定。
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632號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年4月確定,於民國94年5月24日送監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101年9月7 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9411號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9月7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9411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彭政章
法 官 莊明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藝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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