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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04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政源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0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政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政源因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355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上訴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166號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以97年度台上字第4030號上訴駁回確定。
⑵另犯貪污治罪條例罪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5145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褫奪公權1年6月確定。
⑴⑵之罪,並經本院99年度聲字第1228號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8年10月確定。
於民國97年9月9日送監執行,經法務部於101年9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9月7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944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等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 法 官 王炳梁
法 官 周明鴻
法 官 黃雅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雅云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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