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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04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鐘彬
上列受刑人因誣告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073號)
主 文
李鐘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鐘彬因誣告罪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少更㈠字第39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上字第4694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
另犯商業會計法罪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重上更㈠字第87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00年度台上字第703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上開2罪並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859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並已於民國(下同)100年6月13日入監執行。
嗣經法務部於101年9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9月7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944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許文章
法 官 江振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雅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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