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1,聲,3048,2012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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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04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文皓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執聲付字第10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文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文皓因:⑴強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4164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5年6月,並經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326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⑵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2891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並經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4690號刑事判決駁回上確定。

上開⑴、⑵案件所處之徒刑,再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176號刑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10月確定,自98年1月7日起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9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於97年間,因強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4164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5年6月,並經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326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另於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2891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並經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4690號刑事判決駁回上確定,嗣上開⑴、⑵案件所處之徒刑,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176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10月確定,並自98年1月7日起入監執行迄今等節,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

茲受刑人上開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年9月7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51650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03年1月5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4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2年11月18日,有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查。

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煙平
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王屏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麗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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