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1,聲,3100,2012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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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10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建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0一年度執聲字第一五0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建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受刑人陳建文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至已執行附表編號1至3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與本件應否定應執行之刑之裁定無涉,併予敘明。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廢止前),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法 官 汪梅芬
法 官 陳憲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玉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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