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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10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關浩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聲字第15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關浩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叁月。
理 由受刑人關浩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二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富
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賴邦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信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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