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1,聲,3126,2012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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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12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世彬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5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世彬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世彬因犯強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因強盜等罪,分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炳梁
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周明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彥琪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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