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12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郼俊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14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郼俊因犯如附表所示肆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玖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郼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數,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劉郼俊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吳鴻章
法 官 王偉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游秀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