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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14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瑞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15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瑞昌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 由 受刑人江瑞昌因妨害性自主等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王炳梁
法 官 黃雅芬
法 官 陳世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品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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