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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17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嘉賦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0一年度執聲字第一五三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嘉賦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肆月。
理 由受刑人葉嘉賦因犯強制性交等罪,經本院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就附表所示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法 官 汪梅芬
法 官 陳憲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玉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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