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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彭凱迪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第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彭凱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凱迪因強盜案件,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經判刑確定並已移付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彭凱迪因強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確定,並於96年6月1日送監執行。
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100年12月29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321921號函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為103年2月3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50日,縮短刑期後終結日為102年12月15日,有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被告經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王偉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盈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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