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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6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象賢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象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受刑人林象賢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217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另有併科罰金刑),經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2078號駁回上訴確定,並經本院98年度聲字第3263號裁定,與其另因犯竊盜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判處徒刑並裁定減刑之有期徒刑7月,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聲請書漏載與竊盜罪之有期徒刑定應執行刑部分,茲補正),受刑人於民國98年10月7日送監執行,法務部於100年12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2月29日法授矯字第1000132416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准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溫耀源
法 官 朱瑞娟
法 官 王復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靜雅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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