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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6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華德
上列受刑人因背信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 年度執聲付字第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華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華德因背信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矚重訴字第3 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矚上易字第1 號上訴駁回確定。
於民國99年10月2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 年12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 年12月29日法授矯字第1000133670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江翠萍
法 官 許永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吟玲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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