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1,聲,95,2012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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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9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志平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期貨交易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志平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志平因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經本院96年上訴字第3637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確定。

另犯詐欺罪經本院91年度上訴字第1627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並經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554號上訴駁回確定,另犯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經本院96年度上更二字第550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又15日確定,並經本院97年度聲字第1086號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

於99年6月2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12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2月29日法授矯字第100013367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麗玲
法 官 陳明珠
法 官 賴邦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信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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