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1,上易,1959,2012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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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易字第19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于將豪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第一審判決(101年度易字第347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101年7月22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瑞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尚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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