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1,上易,2047,2012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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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上易字第2047號
上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燕萍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00號,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毒偵字第210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李燕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審法院於民國101年6月29日以101年度易字第100號判決:「李燕萍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

嗣被告於101年8月8日死亡,此有診斷證明書、死亡證明書及戶籍資料在卷可憑。

揆諸前開說明,本案即應諭知不受理判決。

原審未及審酌被告業已死亡之事實而為實體判決,容有未洽。

檢察官上訴意旨雖未指摘及此,惟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即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諭知被告公訴不受理之判決,且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炳梁
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周明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郭彥琪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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